苏州大学 / 校友会

GIVE
我要捐赠

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
2020-03-09

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苏大基金 [2020] 1


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确保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合同管理,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合同是:

1.基金会与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个人订立的含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各类协议合同及其附件(含有关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确认书等),包括受赠合同(对基金会)、捐赠合同(基金会对外)、委托理财合同、采购合同等。

2.基金会为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而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条约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第三条 受赠合同的起草与订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一般由基金会统一提供范本,然后经由该项目的捐赠方与基金会、项目执行方协商起草。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

第四条 合同的审查与责任

1.受赠协议合同范文是经由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起草并通过审查的示范性文本,原则上应依照范文的框架起草;依照范文拟定的合同,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2.对受赠协议合同范文有重大修改的地方,应秉承协商沟通的原则,将捐赠方与基金会、项目执行方三方意见统一,并达成共识。在签订之前,须经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受赠资金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合同,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署。

3.为实现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而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等,应将待审查的合同草本及相关材料,如:批复、函电、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必要的情况说明等,经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资金运作工作小组审批,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授权签署。

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

1.在签订合同时,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或其授权人在合同文本指定位置上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2.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基金会合法授权人,因特殊情况由项目执行方负责人签署的捐赠合同须经基金会合法授权人授权并加盖基金会公章方可生效。

3.如需补充协议或变更、解除合同,捐赠方应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核通过并加盖基金会公章方可生效。

第六条 合同的履行

1.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捐赠方、基金会及项目执行方以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加强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项目执行方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如对方出现预期违约或实际违约情形的,项目执行方应及时告知、督促对方,要求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切实履约,同时应及时将违约情况告知基金会秘书处,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当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并应及时通报苏州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并做好处理纠纷的有关准备。如协商达不成,可诉诸法律;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依法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再对条款和内容进行变更。因情势变化确实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2.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3.变更、解除合同的新合同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4.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新合同书中明确规定。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对外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基金会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合同管理的责任人追究责任;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没有签订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四)与合同对方串通,损害基金会利益的;

(五)在合同审批、签订和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基金会利益受到损失的;

(六)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怠于行使权利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八)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基金会规章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九条 合同保管工作适用于《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三届八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