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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14-12-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产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基金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基金会资产流失,依据《基金会管理条列》、《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是指基金会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外单位投资;基金会对外投资资金应来源于非限定性基金。

第三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基金、股票、债券投资等。

(二) 长期投资是指持有时间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基金、股票、债券投资等。

 第四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基金会应设立投资评审小组,由基金会主任任组长,负责计划、组织、协调、对外投资的分析研究,为决策机构提供建议,并监控对外投资项目。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应对投资项目实行专项管理,按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 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基金会预算,统一核算。

第九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经专业律师审核后,由基金会决策机构授权人批准后方可签署。

第十条  对于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应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一条  基金会投资评审小组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对出现的重大问题应提交基金会决策机构处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收回与转让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因期限已满、目标已实现、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及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的无法继续等原因,基金会可以做出收回或转让投资决定。

第十三条  处置对外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基金会相关规定,并按对外投资相同的程序履行报批。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评审小组应做好对外投资项目收回和转让资产的管理与评估工作,防止基金会资产流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