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 / 校友会

GIVE
我要捐赠

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薪酬管理办法
2016-05-02


为加强基金会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聘用的工作人员,凡本基金会人事及薪酬问题,除有特殊规定以外,均应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基金会员工的公资待遇包括:

(一)、基本工资:根据任职岗位的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

(二)、绩效工资: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三)、薪级工资:工作表现和资历。

(四)、交通补贴:补贴员工上下班的交通费用。

第三条  下列款项由基金会在其工资待遇中代为扣缴:

(一)、公积金

(二)、养老保险金

(三)、医疗保险金

(四)、失业保险金

(五)、生育保险金

(六)、工伤保险金

(七)、其它必要的款项

第四条  工资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每月10日前发放

(三)、绩效工资在下一年度210日之前发放

(四)、交通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五条  各项工资,补贴的计算,发放和考核

(一)基本工资

由理事长在每年的1月份协商各位理事长之后,确定全部的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

(二) 补贴

1、交通补贴;

2、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同时结合对员工实际工作的表现,基金会每年1月份都可以对工作人员下一年的基本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按照《苏州大学基金会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员工和基金会共同出资为个人建立公积金。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金;基金会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统筹,由基金会与员工本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存入员工个人账户。具体存储及提取办法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作人员每年安排一次常规体检。体检时间和体检医院由秘书处确定。

第九条  带薪休假

(一)、工龄1-10(含)年,假期每年为5天;工龄10-20(含)年,假期每年为10天;工龄20年以上,假期每年为15天。

(二)、 假期包括期间各类休息日,国庆假除外。

(三)、 假期不跨年度使用。

(四)、新调用人员。上半年调入者,可享受当年休假,下半年调入者,自第二年起享受年休假。

(五)、一年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取消当年休假;如已休假,病假,事假超过二十天者,取消第二年休假。

第十条  婚丧假

(一)婚假:婚嫁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经由理事长批准,最多可以延长到6天。

(二)丧假:丧假一般为2天,特使情况经由理事长批准,最多可以延长到5天。

(三)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 男女双方初婚,女职工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包括双胞胎,多胞胎),可按规定享受产假3个月,另增加晚育奖励假1个月,如实行剖腹手术,需有医院证明,可增加剖腹产假半个月。在此期间享受基本工资,交通补贴,不享受绩效奖。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申请探亲假,婚丧假,带薪休假应由秘书长批准,3天以上的休假及特殊情况需要事先告知理事长并且取得理事长的同意。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薪酬管理办法

为加强基金会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聘用的工作人员,凡本基金会人事及薪酬问题,除有特殊规定以外,均应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基金会员工的公资待遇包括:

(一)、基本工资:根据任职岗位的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

(二)、绩效工资: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三)、薪级工资:工作表现和资历。

(四)、交通补贴:补贴员工上下班的交通费用。

第三条  下列款项由基金会在其工资待遇中代为扣缴:

(一)、公积金

(二)、养老保险金

(三)、医疗保险金

(四)、失业保险金

(五)、生育保险金

(六)、工伤保险金

(七)、其它必要的款项

第四条  工资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每月10日前发放

(三)、绩效工资在下一年度210日之前发放

(四)、交通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五条  各项工资,补贴的计算,发放和考核

(一)基本工资

由理事长在每年的1月份协商各位理事长之后,确定全部的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

(二) 补贴

1、交通补贴;

2、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同时结合对员工实际工作的表现,基金会每年1月份都可以对工作人员下一年的基本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按照《苏州大学基金会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员工和基金会共同出资为个人建立公积金。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金;基金会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统筹,由基金会与员工本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存入员工个人账户。具体存储及提取办法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作人员每年安排一次常规体检。体检时间和体检医院由秘书处确定。

第九条  带薪休假

(一)、工龄1-10(含)年,假期每年为5天;工龄10-20(含)年,假期每年为10天;工龄20年以上,假期每年为15天。

(二)、 假期包括期间各类休息日,国庆假除外。

(三)、 假期不跨年度使用。

(四)、新调用人员。上半年调入者,可享受当年休假,下半年调入者,自第二年起享受年休假。

(五)、一年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取消当年休假;如已休假,病假,事假超过二十天者,取消第二年休假。

第十条  婚丧假

(一)婚假:婚嫁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经由理事长批准,最多可以延长到6天。

(二)丧假:丧假一般为2天,特使情况经由理事长批准,最多可以延长到5天。

(三)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 男女双方初婚,女职工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包括双胞胎,多胞胎),可按规定享受产假3个月,另增加晚育奖励假1个月,如实行剖腹手术,需有医院证明,可增加剖腹产假半个月。在此期间享受基本工资,交通补贴,不享受绩效奖。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申请探亲假,婚丧假,带薪休假应由秘书长批准,3天以上的休假及特殊情况需要事先告知理事长并且取得理事长的同意。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